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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沒有撫養子女 | 子女可以不給父母養老嗎

收養贍養 閱讀(2.89W)

“我很小的時候父母就離婚了,我一直跟著媽媽生活,爸爸從來沒來看過我,也沒給過撫養費。現在他老了想起來我了,讓我給他贍養費,憑什麼啊?”“他沒養過我,我也不給他養老!”

父母沒有撫養子女,子女可以不給父母養老嗎

因父母沒有盡撫養義務而拒絕盡贍養義務,合理嗎?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一下。

案情簡介:

田某與前妻郝某育有子女二人田某1和田某2,雙方於1986年10月15日離婚。離婚後子女均由郝某撫養,郝某在1995年失蹤,而田某自始至終對孩子不管不顧、不聞不問。

田某與陰某再婚,育有一子,陰謀1。自2016年起田某因年老多病,患有多發性腦梗、股骨頭骨折、右腿腳趾壞死、右腿截肢等多種疾病,長期住院治療,生活無法自理,需要長期照顧。

現田某要求田某1、田某2盡贍養義務、支付贍養費,但田某1、田某2認為,田某沒有撫養過他們,所以他們也不需要贍養田某。因在盡贍養義務上不能達成一致,田某訴至法院,請求田某1、田某2盡贍養義務。

爭議焦點:

父母未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能否主張免除贍養義務?

法院判決:

一、被告田某1自2019年3月起每月給付原告田某贍養費1000元,於每月的20日之前支付下個月的贍養費;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原告田某醫藥費等費用19000元。

二、被告田某2自2019年3月起每月給付原告田某贍養費800元,於每月的20日之前支付下個月的贍養費;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原告田某醫藥費等費用19000元;

律師觀點:

因為子女與父母之間特殊的身份關係,做不到一言以蔽之;更不能通過簡單地等價有償、公平合理等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

贍養父母系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在父母年老後、生活困難有需要時應當無條件給予經濟上的扶助、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安慰陪伴。涉及贍養費的金額要綜合父母實際需求、當地生活水平、以及子女人數和各子女的收入水平、贍養能力等情況來酌定。

本案例中,子女主張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在他們年幼急需有人撫養照顧時,未曾得到田某對他們的養育,就田某未履行任何撫養義務,而今由此抗辯對其的贍養義務。

但是權利義務的對等性,並非是一方未履行的撫養義務對應其不能主張贍養權。而是,子女可以向父母主張撫養權,父母承擔撫養義務,關於撫養的權利義務以此對等;贍養權是父母向子女主張,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在本案中,法院判決贍養費承擔比例時,綜合整體案情考量了田某未履行撫養義務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針對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需要根據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的原因分情況處理:

1、如果父母確因經濟能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監禁)未能履行撫養義務,子女成年後主張免除贍養義務的,法院不予支援,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盡了撫養教育的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基礎和前提。在審判實踐中,對此應予從嚴掌握。因為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是法定的和無附加條件的,在目前社會保障機制尚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擔養老育幼職責的現狀下,不能輕易免除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鑑於子女與父母之間特殊的身份關係,也不能簡單地用等價有償、公平合理的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

2、如果父母具有撫養能力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對子女實施虐待、遺棄、故意殺害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因為讓身心受到嚴重摧殘的受害者再去贍養加害人,無論於法、於情、於理均說不過去。如果子女不計前嫌自願贍養傷害過自己的父母,法律則不予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