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為叫兒子起床放火燒被窩 | “虎父”被訴放火罪

律師隨筆 閱讀(2.86W)

近日,網曝一起奇葩放火案。父子二人在工地開挖掘機賺錢,一日早晨兒子遲遲不起床,耽誤了工地的工作,在父親多番催促下兒子仍無動於衷。父親一怒之下拿出家中的柴油,澆到兒子的被窩,並用打火機點燃。這下兒子倒是起床了,但火勢卻不受控制,在鄰居和消防隊的幫助下才止住了火情。最終,父親因涉嫌放火罪被檢方起訴。

為叫兒子起床放火燒被窩 “虎父”被訴放火罪

杭州保姆放火案的被告人莫煥晶剛於兩個月前被執行死刑,現在正值人人“談火色變”之際,這位父親居然還敢“澆油點火”,可見仍有不少人對放火及火災的嚴重性未充分認識。

俗話說水火無情,我國曆來對放火都是處以重刑。我國最早針對“火”的刑律可以追溯到殷代的“殷王法”。其中規定了“棄灰之於公道者斷其手”的條款。意思是隻要在道路上扔棄可能帶有火種的灰燼,就要對其處以“斷其手”的刑罰。

為叫兒子起床放火燒被窩 “虎父”被訴放火罪 第2張

周朝、先秦、兩晉南北朝以及唐朝的律法均對放火、失火等行為做了相應的規定。而北宋法典《宋刑統》則將放火列為“十惡”,與謀反、叛亂等重罪並列。所謂十惡不赦,就是指這十類犯罪不可赦免,即使遇到大赦天下依然不會被寬恕,可見古代刑律對放火罪的重視。

對放火處以重刑,主要是因為火災破壞性巨大,對公共安全財產安全具有嚴重威脅,而且技術門檻很低。像決堤、爆炸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都需要很高的技術含量,不像放火罪只需一盒火柴就能引發一場災難。

再回到本案,這位父親出於洩憤威嚇的心理“引火上床”教育兒子,看似只在自己家中放火,點的是自己的柴油,燒的是兒子的被窩,但當時火勢已不是父子二人可以控制的。而刑法對放火罪的規定是“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顯然父親的行為已然危害到了周圍鄰居的安全。

不過父親放火的目的是叫兒子起床,雖然有放火的故意,但並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這種情況下能否認定為過失犯罪呢?過失犯罪只有兩種情形: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危害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本案顯然不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假如父親只是用打火機威脅兒子起床,不小心點燃了汽油引發火災,才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勉強能靠上,如果父親提前準備了相當的救火措施和預案,卻未能控制火勢則應認定為過於自信的過失。

實際上,本案的情形更符合間接故意的情形。間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種型別,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一個成年人應當能認識到點燃沾有柴油的被褥會引發大火,卻依然將其點燃,放任了火災發生的結果。間接故意的主觀惡性要低於直接故意,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慮。

既然談到了過失犯罪,就不得不提失火罪。放火罪是故意犯罪,而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2、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3、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要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4、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週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不僅讓大眾再次認識了放火的嚴重性,也為家庭教育敲響了警鐘。父母教育子女時一定要控制好情緒,狂風暴雨式的打罵難以取得預期效果,隨著手段的升級很可能觸碰法律的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