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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多位子女就老人名下房屋無法達成一致起訴分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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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父母去世多位子女就老人名下房屋無法達成一致起訴分割糾紛

原告張某文、張某武、張某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分割被繼承人朱某名下的房產,即位於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要求訴爭房屋歸張某薇繼承所有,張某薇給付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2、請求貴院依法判令由原告與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朱某與張某鵬系夫妻關係,二人共育有四個子女,分別為:長子張某文、次子張某武、三子張某鑫、長女張某薇。張某鵬(父親)於2007年1月18日去世,遺有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一套(以下簡稱訴爭房屋)。2007年4月19日,北京市崇文區公證處作出公證書,公證內容為:張某鵬遺有與其配偶朱某共有的北京市崇文區一號房屋一套,因其子女張某文、張某武、張某鑫、張某薇均自願放棄繼承權,故張某鵬在案涉房產中份額,由朱某一人繼承。後朱某變更該房屋所有權為其單獨所有。

2021年朱某因病去世。由於朱某生前未留下遺囑,繼承分割主張,由於意見分歧較大,協商無果。現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被告張某鑫辯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訴爭房屋是被告出資購買的,被告購房時是按照成品價購買的。現被告要求按照當年的出資並且折算父母的工齡,折算工齡部分可以平均分割,被告自己出資部分要求原告按照雙方商定好的房價300萬元所佔的比例給被告相應的補償

 

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朱某與張某鵬系夫妻關係,二人共育有四個子女,分別為:長子張某文、次子張某武、三子張某鑫、長女張某薇。2007年1月18日,張某鵬去世。坐落於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的所有權原登記在張某鵬名下。2007年4月19日,北京市崇文區公證處作出(公證書,主要內容為:張某鵬與其配偶朱某共有的北京市崇文區一號房屋一套,其子女張某文、張某武、張某鑫、張某薇均自願放棄繼承權,故張某鵬在訴爭房屋中份額由朱某一人繼承。隨後,朱某取得該房屋所有權。2021年1月25日,朱某因病去世。朱某生前未留下遺囑。現原告持訴稱理由訴至本院。

訴訟中,被告張某鑫表示訴爭房屋在1998年進行房改,產權單位按照成本價出售該房屋,被告經與父母協商,由被告出資購買訴爭房屋,在本案中應考慮被告出資的事實,在繼承訴爭房屋之前應先給予被告經濟補償。對此,原告表示不予認可,認為訴爭房屋就是被繼承人朱某的個人財產,原、被告應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予以繼承。另,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確認訴爭房屋目前的市場價值為3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登記在被繼承人朱某名下位於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由原告張某薇繼承所有,張某薇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分別給付原告張某文、張某武、被告張某鑫房屋折價款75萬元;

二、駁回被告張某鑫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被繼承人朱某去生前未訂立遺囑,故對其遺產即訴爭房屋應按照法定繼承原則處理,由其子女(原、被告四人)繼承。本案中,原告張某薇主張繼承訴爭房屋的所有權,給予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原告張某文、張某武對此不持異議,被告張某鑫對於己方獲得房屋折價款亦不持異議,但張某鑫表示訴爭房屋當初在房改購房時系其出資購買,現要求在繼承之前應先對其予以補償,三原告對此不予認可。

應當指出,被告所述出資一節與本案繼承糾紛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其出資與否並不影響訴爭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其出資與產權人之間系債權債務關係,張某鑫可在本案終結後向訴爭房屋的繼承人主張債權。基於此,根據法定繼承的原則,原、被告各享有訴爭房屋四分之一的繼承權,原告張某薇繼承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其根據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確認的訴爭房屋300萬元的價值按照比例給予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