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定義
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罪有三個量刑幅度,具體如何判刑,具體如下:
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五)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四、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致人重度殘疾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