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月;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月;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月;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月;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月。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傷殘津貼
(一)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二)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三、終止或解除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係。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0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8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6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4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2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1個月。
四、終止或解除合同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係。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50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40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5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4個月。
五、工亡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標準為:
配偶每月:死者本人工資×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死者本人工資×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六、停工留薪期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