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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被徵收時 | 裝飾裝修物補償如何處理?

律師隨筆 閱讀(3.09W)

租賃房屋被徵收時裝飾裝修物補償如何處理?

租賃房屋被徵收時,裝飾裝修物補償如何處理?

 

一、有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所得裝飾裝修物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等相關規定,租賃期間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裝飾裝修所形成的裝飾裝修物(包括已附和部分及未附和部分)如何處理,首先要分析承租人的裝飾裝修行為是否經出租人同意。具體如下:

1)若該行為未經出租人同意,根據《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裝飾裝修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同時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2)若該行為經出租人同意,根據《解釋》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在租賃合同有效的前提下,首先根據雙方約定執行,如未約定則按法律規定執行,即約定大於法定,只有雙方對裝飾裝修物沒有作出處理時方可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二、有承租人時,被徵收房屋內裝飾裝修價值如何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補償範圍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及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被徵收房屋裝飾裝修補償金額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也可以委託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同樣對被徵收房屋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裝置、物資等搬遷費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進行規定,即由徵收人與房屋所有權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則委託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那麼房屋被徵收時尚處於承租狀態時,關於被徵收房屋價值、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房屋內裝飾裝修價值等所得補償承租人是否有權要求相應補償,根據《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需要根據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協議約定執行,未約定、約定不明確則按法律規定執行。

結論意見

房屋被徵收時處於承租狀態且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對承租房屋進行了裝飾裝修物的,關於房屋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款及被徵收房屋價值、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等全部補償款,均根據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協議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