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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 誰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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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一、案情介紹

王某和張某是很要好的朋友,一天,王某來找張某借車,張某非常猶豫,並不想出借自己的車輛,因為他的朋友王某沒有駕駛證。但是,在人情、面子的驅使下,就把車輛借給了王某使用。不幸的是,王某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

二、律師分析

該案例的情節很清楚,關係也很簡單。案例中交通事故的責任應由實際駕駛人王某承擔,但是張某明知王某沒有駕駛證仍將車輛出借給王某使用,明視訊記憶體在過錯,張某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只有在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時,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車主明知出借的機動車存在故障或某些隱患,事先沒有向使用人說明情況,故意隱瞞機動車瑕疵真實情況而造成損害的。

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指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以下種情況下,應承擔賠償責任:

1、明知車輛存在缺陷(如車輛超過報廢年限),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

2、明知借車人無駕駛證;

3、明知借車者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還將車出借;

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四、溫馨提醒

如今,車輛已經成為主流的交通工具,交通事故時常發生,提醒大家在駕駛過程中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