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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是:一、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均具有法律效力;二、受脅迫、欺騙、偽造所立的遺囑無效;三、如果立遺囑人立有多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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