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我國對案件的當事人進行相應的保護機制。法律援助就是這種保護機制之一,相關的援助人也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那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中受援人有哪些權利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解答這類問題。
一、受援人權利:
(一)可以瞭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二)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要求更換承辦人;
(三)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行政機關檢舉法律援助承辦人疏於履行法律援助職責或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受援人義務:
(一)如實陳述有關事實,提供相關材料;
(二)如實提供足以證明經濟困難,確需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
(三)給予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必要的合作。
三、法律援助程式
(一)、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式
1、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
2、與值班律師接談
3、符合條件主任審批
(1)不予法律援助,告知複議程式—— 準法律援助
4、不符合條件引導其他解決辦法
(二)、哪些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
(2)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三)、法律援助的物件?
(1) 一般物件即經濟困難,有充分理由證明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幫助的。
(2) 特殊物件即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3) 其他殘疾人或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4) 刑事案件中的外國籍或無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師辯護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這類權利人有權知道自己案件進行的過程和結果。相對也要對援助律師進行事實的陳述,以便律師更好的開展案件的相關的辯護和工作。對於這類案件的但是人我國也會對其進行積極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