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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有哪些?

訴訟指南 閱讀(2.14W)

一、受援人應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有哪些?

受援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有哪些?

1、如實提供能證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相關材料及足以證明經濟困難,確需減、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

2、給法律援助人員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

二、受援人享有哪些權利?

1、可以瞭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3、可以申請有利害衝突的法律援助審批人員迴避。

三、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

四、法律援助的範圍包括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由此可見,在接受法律援助之後,受援人可以及時瞭解辦案情況,對於不盡職的律師提出更換要求。同時,受援人還應該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包括如實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和法律援助律師密切合作。當通過法律援助獲得較大利益的時候,還應該支付部分費用。從這一點看,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