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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喝酒後死亡 | 怎麼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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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喝酒後死亡,怎麼分責任?

聚餐喝酒後死亡,怎麼分責任?

 

 

2016年,陳某、陳某某、張某於晚上共同飲酒,後陳某在騎電瓶車回家途中與馬路牙子相撞導致死亡,後陳某家屬將陳某某、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承擔侵權責任。

 

審理法院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被告陳某某、張某與陳某共同聚餐,並由張某、陳某共同飲用白酒,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朋友之間共同聚餐飲酒應當互相提醒適量飲酒,但是這種提醒義務應當是一種適當的注意義務,飲酒的量主要還是有飲酒者自己予以控制。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酒量大小有清楚的認知,也應當清楚過量飲酒會對身體造成意識不清等不良影響,但是其未加以自我控制並導致醉酒,並在自行駕駛電動自行車離開時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故對於死亡結果的發生,陳某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陳某某作為聚餐的組織者、被告張某作為聚餐的參與者及共同的飲酒者,其對陳某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以確保陳某不受到侵害或者使其陷入危險的處境,該注意義務是由共同聚餐這一先行行為所產生。

但是被告陳某某、張某卻在陳某飲酒後放任其自行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未盡到照顧、護送的注意義務,且被告張某還存在搭乘陳某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故本院確認被告陳某某、張某存在一定的過錯。綜合上述情況,審理法院院酌情確定被告陳某某、張某對陳某的死亡各承擔8%的責任。原告主張二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此外,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湖大隊作出的費道路交通事故意見書,系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該認定結果與侵權法律關係中的責任劃分不具有必然的關聯性,故二被告關於應由陳某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其不承擔責任的抗辯意見,審理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