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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宇律師解析:保姆將盜竊僱主財物藏匿於僱主家中 | 是盜竊既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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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將盜竊僱主財物藏匿於僱主家中,是盜竊既遂嗎?

傲宇律師解析:保姆將盜竊僱主財物藏匿於僱主家中,是盜竊既遂嗎?

2014年3月間,代某某到被害人樑某某、嶽某某夫婦家中做保姆。2014年7月2日晚,嶽某某在睡覺前清點了其與樑某某包內的現金數量。次日早晨6時許,代某某起床後,在房間客廳分別從樑某某、嶽某某夫婦放置於沙發上的兩個挎包內盜竊一定數額的現金,並用保鮮膜、塑料袋將大部分贓款包裹後藏匿於廚房垃圾桶內。當天上午,嶽某某清點自己包中現金並經詢問樑某某後,發現兩人包中均有現金被盜共計2700元,後嶽某某報警,警察到達後將代某某抓獲,並在代某某的指認下,在案發房屋廚房的垃圾桶內查獲代某某藏匿的部分贓款2400元。

王某甲系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的保姆。2013年6月16日11時30分許,王某甲趁被害人王某乙不在家之際,進入被害人王某乙臥室,竊得抽屜內的現金人民幣5100元,藏匿於客廳魚缸下面的櫃子內。案發被盜現金被追回,併發還被害人。

有的法院認為代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2400元),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代某某退贓可酌定從輕處罰,其具備宣告緩刑的條件,故最終以代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

有的法院認為王某甲將所盜現金藏於客廳櫃子內,由於財物處於被害人的住所內,王某甲對所盜財物並沒有達到事實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佔有的支配力,沒有實現對財物的非法佔有,因此構成盜竊未遂,故對王某甲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

對於以上兩種觀點,傲宇律師認為在通常情況下第二種意見更為合理。

就本案而言,保姆盜竊僱主財物後將該財物藏匿於僱主家中,由於藏匿行為使得其對於該財物的現實支配能力增強,但根據上文對於盜竊罪佔有的觀點,財物雖然被保姆藏匿起來,但該物品仍然沒有離開僱主住宅,或者說根據社會一般觀念財物並沒有離開僱主基於住宅形成的佔有範圍;另外,保姆的藏匿行為雖然給僱主對於財物的支配設定了一定障礙,但其藏匿財物的地方主要是櫃子、垃圾桶等,這些地方並非是完全隱蔽的場所,且僱主對於這些場所享有完全的、現實的支配和控制能力。

綜上傲宇律師認為在通常情況下,保姆將盜竊僱主的財物藏匿於僱主家中,只要其沒有將該財物帶離僱主依託其住宅所享有的佔有範圍,僱主能夠對財物具有現實控制和支配的可能性,就應當認定財物仍然由僱主佔有,在此情況下不存在轉移佔有的問題,故保姆的行為均只能評價為盜竊罪的未遂。

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