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論文>

從一起案件談刑事辯護的誠信成本

法律論文 閱讀(2.23W)

“誠信成本”是我從事律師工作後總結的一個概念。怕自己孤陋寡聞,還特意在網上查了一下,確實沒有查到有“誠信成本”這樣的專有詞彙。但是在百度百科裡有“守信成本”(指企業堅持誠信經營所付出的代價)。應當說“誠信成本”和“守信成本”還是有很大不同的。

從一起案件談刑事辯護的誠信成本

我所說的刑事辯護的誠信成本是發生在律師與委託人、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由於彼此不信任造成刑事辯護成本提高的情形。刑事辯護的誠信成本可以分為當事方(即委託人或當事人)的誠信成本和律師的誠信成本兩個方面。刑事辯護的誠信成本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它並不是固定的,而是動態的。隨著案件的發展誠信成本可以降低,而可以升高。誠信成本過高說明委託人、當事人和律師之間的溝通出現了問題。當然誠信成本過高的原因可能是出在律師一方,也可能出現在當事人、委託人一方。造成誠信成本過高的原因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基於律師的非誠信行為造成當事方對律師產生不信任從而導致刑事辯護的成本提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律師做出虛假承諾,造成委託人支付了高額的代理費用,最終當事人、委託人卻無法獲得承諾的結果。第二情形是當事方因自身的原因造成對律師產生不信任從而造成刑事辯護的成本提高。從表面上看,第二類的誠信成本,增加的是律師的工作成本,因為律師為了彌合這種不信任,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但是從本質上說,當事方對律師的不信任也同時增加了自身的成本。因為猜忌帶來了效率的降低,同時律師無效工作增多,直接影響辯護的效果。但是總的來說,第二種情形出現的原因相對複雜,論述起來也比較繁瑣。而筆者恰恰代理了一個案例,可以很好的從反面說明刑事辯護誠信成本的諸多問題,該案件由於當事方與律師建立了良好而牢固的信任關係,使得案件不僅取得了預期的效果,更大大降低了當事方本應承擔的很多風險。

一、基本案情:

  當事人阿茸因工作原因與所在公司老闆發生矛盾,後老闆以阿茸買房為名詐騙老闆180萬元向河北省某縣公安局報案,後該公安局辦案人員至天津將阿茸控制,在對其宣佈刑事拘留後將其帶回該縣公安局。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並經過兩次退查後,阿茸的姐姐找到了我和代號菊律師。此時距離案件提起公訴也僅僅剩下了10天。我們以最快的速度進行閱卷並發現了諸多問題,但檢察機關仍以兩個罪名(另一個罪名是職務侵佔)對阿茸提起了公訴,並提出有期徒刑18年的量刑建議。經過庭前會議以及三次庭審,法院以詐騙罪判決阿茸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法院沒有認定另一個罪名)。隨後阿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重審。原審法院又以案件存在迴避事由,將案件退回檢察機關並移送至另一個縣的檢察機關,最終接收案卷的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本案作出存疑不起訴處理。此時阿茸已經被羈押722天。半年後原審一審法院對阿茸進行了國家賠償20225月,偵查機關向阿茸發來文書,告知其在2022530日前將被扣押的物品取回。至此案件從20191010日到2022530日,在經歷了963天后終於塵埃落定。而我們作為辯護律師,從2020520日到2022530日,經歷了審查起訴階段,一審、二審、發回重審、改變管轄、國家賠償以及追回被扣物品的所有環節。歷時741天。

    二、本案中當事方和律師的誠信成本均為零。

回顧這個案件,當然有律師不辭辛苦的一次次會見、有對證據的嚴查細審、有在法庭上的據理力爭。但是這些都是作為刑辯律師應當完成的工作。案件能夠取得不起訴的結果,一方面離不開司法機關最終堅守住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另一方面更離不開當事方的堅持。整個案件經歷了多個程式,讓我們感慨的地方也有很多,但對於律師來說,最難能可貴的是當事方對律師毫無保留的信任。

在與我們建立委託關係之前,委託人先後委託了兩名律師,按照委託人的說法,其中一位律師的風格和我們是迥異的。而另一位律師則相對年輕。我和代律與委託人之前從未謀面,而委託人是一個很理性的人,知道自己需要什麼風格的律師。當她和我們第一次見面後,她的直覺告訴她我和代律應該就是她需要的律師。當然,我們並不熟識,所以信任並不是從一開始就建立起來的,期間也會有分歧,也會有爭執。但是和委託人信任關係建立的過程是快速、穩定並良性迴圈的。

另一個重要的環節是當事人本人是否能夠與律師建立起信任。第一次會見是由我完成的,會見時間45分鐘,所有的時間均用來了解案情的程式發展,全程我沒有試圖構建信任。但事後當事人說,恰恰因為問題問的專業而精準,給信任感的建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在隨後一年三個月的時間裡,我和代律會見當事人不下30次。以案件二審發回重審為節點,之前的會見均可以概括為“緊張”,我們幾乎沒有給當事人任何表達個人情緒的機會,所有的會見均緊緊圍繞著案件事實和辦案程式。發回重審後的會見相對寬鬆一點,但是我印象中也僅有一次是我在傾聽,當事人在傾訴。其他會見能留給當事人傾訴的時間僅有兩三分鐘。但信任就是這樣的方式下建立起來,而且整個過程信任建立得自然、牢固,甚至堅不可摧。這樣的信任關係為委託人、當事人和律師之間的相互支撐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因為律師也不能保證每一次的判斷均是百分之百準確。當律師的判斷出現偏差時,正是由於信任的存在,委託人和當事人可以毫不顧忌的提出意見和建議,從而確保了律師把握案件不出現偏差。

信任關係的維繫,其實更依賴於委託人。委託人和當事人為親姐妹,二人關係很好,這使得當事人能夠堅信姐姐信得過人自己一定信得過。同時委託人在整個訴訟過程的表現是很值得欽佩的。委託人給律師的最大的印象是“隱忍”,我們其實能夠感受到委託人巨大的焦慮感,但是她並不會對律師提出過分要求,更不會重複發問。她只是就事論事,然後進行分析和判斷,不論判斷的結果是否和律師一致,委託人從未對律師的專業性產生過懷疑。反過來,作為律師我們也沒有固執己見,而是儘量理解委託人的訴求,能夠實現的努力實現,確實實現不了的,就進行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同時大量的案頭工作、大量的對證據的分析工作,委託人全部看在眼裡。彼此的支撐使得信任關係得到進一步加強。這種信任感通過會見帶給當事人後,極大的增加了當事人的信心,使得案件即使在一審獲得大刑期的情況下當事人並沒有慌亂。而是按部就班的準備二審

我想我是可以負責任的說這個案件中當事方和律師均是沒有誠信成本的,也就是沒有因為不信任而出現內耗的情況。相反,由於很快的建立起了信任關係,這種信任關係反過來形成了一種內動力,使律師和當事方之間的默契程度越來越高。當案件沒有出現預期結果時,這種內動力不僅沒有受到影響,反而進一步加強。而當案件一旦出現轉機,這種內動力得以充分發揮,使得律師能夠抓住一切可以抓出的機會,最後確保案件取得良好的結果

    三、出現零誠信成本的原因分析

按照工作習慣,筆者會對代理的每一個案件進行復盤,一般是在庭審後進行階段性覆盤,拿到判決後再進行一次完整的覆盤,並要形成辦案手記。但是這個案件由於可挖掘的東西太多,直到現在,辦案手記仍在完成中。在此,筆者僅對零誠信成本進行分析。

(一)委託人的選人思路很清晰。委託人在整個案件的發展中是起到關鍵作用的。首先,她明白找什麼樣的律師才能撼動這個案件。尤其在已經找了兩名律師的基礎上,選擇正確的律師對於委託人來說是很重要的。第一次接待中我沒有覺得和其他接待有什麼特別之處,接待中常規的出現了“對案件做客觀評價,並不認同委託人提出的所有資訊”、“強調閱卷的重要性”、“超乎尋常的關注程式”等內容,但這些應該給委託人留下了極深刻的印象。而見到代律之後,我和代律的專業水準進一步堅定了委託人選擇我和代律的決心。更重要的是,委託人對我們的信任在以後的日子裡一直沒有過絲毫動搖。這對於委託人來說是一件極其困難的事情。由於辦案的要求和我們的工作風格,我們是不會給委託人任何承諾性的結論。委託人能夠一如既往的給予信任真的是彌足珍貴的。

  (二)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很堅定。當事人在看守所被羈押了722天。我們只能用堅韌不拔來形容她。有意思的是,由於會見次數太多,看守所的警官們都認識了我和代律。幾位警官都說很少見到這麼敬業的律師。由於趕上疫情,有很長一段時間會見都是視訊形式,警官是需要在現場解決會見時出現的問題的。有一次會見完,一位警官對我說,我以為你帶來的材料上有很多字,但是後來我發現你帶來的是白紙,那麼你是怎麼做到一小時沒有任何文字卻能說個不停的。這個問題當時就把我說樂了。我只好說會見一次不容易,又是高鐵又是打車的,怕說少了對不起路費。其實這樣的會見其實是很累的。律師累,當事人更累,因為資訊量太大。有些細節需要律師反覆向當事人核實,而有些細節又需要律師反覆向當事人強調。所以雖然會見次數很多,但是每次都得分秒必爭。我印象中,30多次的會見中,我只有一次會見是給當事人10分鐘的時間說了一下在看守所裡的境遇,其他時間基本都是直接拒絕這個話題的。原因也很簡單,一是時間不夠,二是說了我們也沒有太好的辦法,但是每次被拒絕傾訴後,當事人沒有任何抱怨,馬上按照律師的節奏回到案件中。由於反覆摳事實的每一個細節,當事人在庭審中對案件經過的陳述條理清晰,層次分明,對於法庭查清事實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

(三)律師的工作風格契合了當事人和委託人的要求。作為一名刑辯律師,筆者強調的辯護型別是專業的精細化刑事辯護。所謂精細化辯護已經有很多專業論述的,在此不再贅述,僅簡單勾勒一下我對“精細化刑事辯護”的理解、一是深入細緻的閱卷過程,以完成對案件事實、證據、程式中每一個細節的認知。二是詳細、準確的梳理證據,要查找出案件證據和程式上的所有問題,以應對庭審的質證工作,三是縝密的分析證據,要完成案件證據的綜合運用,以應對庭審的辯論工作。上述工作是以審判為中心和庭審實質化對刑辯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對於“專業”而言,我總結的一句話就是,“要把握住法官想知道什麼,把握住檢察官想回避什麼”作為本案的委託人和當事人,她們雖然不是很瞭解什麼是以審判為中心,什麼是庭審實質化,但是她們知道,本案如果想贏得訴訟,必須要依託證據。這是當事方對本案做出的最準確的判斷,也是對律師來說是最重要的環節。正是基於此,委託人和當事人要求律師立足深挖證據,而我和代律深挖證據的能力不僅滿足了委託人和當事人的要求,而且大大超出了她們的預期。在此我可以舉一個小例子。公安機關同時提取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手機微信記錄,但是不同的是,提取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記錄是完整提取的,也就是我們能夠看到犯罪嫌疑人同所有微信好友以及其在微信群的聊天內容。但是針對被害人的微信僅僅提取了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一個人的微信聊天記錄。該細節被我第一時間發現,並在庭前會議中作為排非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提出。公訴人刻意迴避該問題的態度以及代理人不夠水準的答辯(我記得當時代理人是說“公安機關如此做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隱私”)讓我們確信該細節沒有引起公訴人和代理人的重視,他們被打了措手不及。所以在之後的一審庭審中,以及同二審法官、發回重審的法官、改變管轄後的檢察官交流中,我們死死抓住該問題,不斷撼動本案證據合法性的問題,最終取得了良好的結果。更為重要的是,類似於這樣的問題,我們通過閱卷全部挖掘出來,極大的影響了司法機關對本案的判斷。

四、零誠信成本的效果

(一)委託人、當事人和律師之間避免內耗。零成本的直接收益就是避免內耗。我也曾經歷過委託人或當事人對律師不信任的情形,律師要拿出很多的時間和精力彌合來這種不信任(但是很多不信任產生的原因並不在律師身上,所以律師的這些努力本身也是無效的)。而本案中,由於零誠信成本,律師和當事人、委託人的溝通非常順暢,三者之間的資訊傳遞高效而準確,甚至能夠互補。當事人相信律師作出的判斷是基於有利於自己的立場做出,而律師獲得了當事人和委託人信任後,可以把全部精力投入到案件本身,更盡力的對案件的所有細節作出更縝密的論述,以保證整個訴訟的過程儘量不出現失誤。

(二)當事方獲得了最具實效的辯護。我和代律經歷了本案的審查起訴、一審、二審、發回重審、改變管轄、國家賠償和要回被扣押物品共七個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雖然只有十天,但是閱卷工作主要在這個階段完成,而後的每一個階段我們完成了各類法律文書,其中一審的辯護詞33頁一萬八千字,二審辯護詞39頁兩萬三千字。同時整理了案件中的電子證據、搜查錄影、庭審筆錄、庭審視訊,提交了各類申請十餘份。我們可以說,當事人獲得的辯護是最具實效的辯護。我們的辯護最終說服了司法機關對本案最終作出了正確的裁判。

(三)辯護人得以將所有的精力投入到案件本身中。從2020年5月20號開始,我和代律將大部分精力放到了該案中,可以說拿出了渾身解數去發現、分析、理解案件中的每一個細節、每一份證據。當閱卷筆錄呈現在委託人眼前時,委託人的感動甚至超過了驚訝。除了我們一直堅守的職業道德外,委託人和當事人給予我們的信任,是我們願意全身心投入的最大動力。正如我在自己對該案的評價“當事人以她的堅持拯救了自己,而我們作為律師,以我們專業強化了當事人的堅持”

    五、由此案獲得的感悟

    通過上文的分析,我想讀者已經能夠明白我提到的“誠信成本”的具體內容。在我並不長的執業生涯中(本人是2017年辭去公職,經過任職迴避期和實習階段,2020年正式開始執業)既經歷過誠信成本低的案例,也經歷過誠信成本很高的案例,既出現過最後被當事人“活坑”的畫面,也經過了實在建立不起來信任而主動退費的事情。但是像本案這樣不僅誠信成本為零,我們更與當事人、委託人建立了深厚的“戰鬥友誼”的,確實是空前的。通過這個案例,我進一步確定了自己職業方向和職業風格,同時也更加清晰自己應該成為、以及能夠成為一個什麼樣子的刑辯律師。這個案件給予我的感悟是很多的,簡單總結如下:  

    (一)收穫:專業為先、誠信為本。

    本案可以說是專業精細化辯護的一個經典案例。我和代律通過這個案件收穫了很多,比如業務上的精進,比如對專業精細化辯護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比如如何與當事方建立信任關係並有效降低誠信成本。比如如何更具實效與檢察官、法官溝通,比如如何在庭審中準確傳達辯護意見、……。本案能夠取得良好的結果,專業起到了基礎的作用。我和代律多年來形成的對證據的敏感性和對程式的無限重視,不僅贏得了當事方的尊重,也獲得了辦案法官、檢察官的尊重。同時社會本身就是很複雜的,對於刑辯律師來說,又是在一般的社會關係之上處理更加複雜的法律問題。間該堅守什麼,該適應什麼,都是顯得重要且必須的。那麼通過這個案例,我進一步感受到誠信的重要性。律師是一個比較特殊的職業,既有專業性,又有商業性。對於刑辯律師來說,似乎還有一絲神祕性。刑事訴訟對於普通民眾來說相對陌生,所以,現實中打著專業性的旗號誇大宣傳的律師並不少見。有些律師僅看效益,不顧口碑,最後落得唯利是圖的名聲的例項也是有的。但是作為我個人來說,通過這個案例,我感受到了誠信對於當事人、委託人在案件中發揮積極作用的重要性,感受到了誠信對於提升律師職業感受的重要性。感受到了誠信對於當事方和律師的雙重重要性。所以,在以後的工作中,堅持誠信和堅持專業對於我來說將是同等重要的。

    (二)期許:客觀理性,給予律師應有的信任

    期許是我想對當事方提出的。這個案子,作為律師的我們最要感謝的是委託人。可以說委託人的理性保證了這個案件的成功。律師最怕接觸的就是完全沉浸在自己思維中的當事方,這樣的當事方並不清楚律師的作用和價值是什麼,並且固執的認為,既然我請了律師,律師就應該按照我的想法和思維方式把案件打贏,至於這種想法和思維方式是否正確、是否具有可行性,這種想法和思維方式是否能夠打贏訴訟,這些都是律師需要考慮的事情,和當事方沒有任何關係。而當律師提出與當事方不同的想法和判斷時,當事方並不會進行思考或採納,而是一味對律師進行否定。說得直白一些,這樣的當事方其實就不該請律師,因為律師的作用基本發揮不出來,還會彼此都很疲憊。這樣的案件恰恰就是誠信成本最高的一類案件。而本案中的委託人首先選擇了自己需要的律師,然後藉助律師的專業判斷,努力以法律思維判斷案件的優勢和劣勢。同時不給律師添亂。讓律師把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與當事人的交流溝通和對證據的分析判斷上。律師在與當事方構建信任關係的過程中是非常被動的,本案委託人最高明的地方在於,她不僅主動的承擔起了與律師構建信任的重任,不僅時刻保持清醒,絕不在這個過程中起反作用,更是想方設法的促進這種信任向更深更廣的方向發展。能遇到這樣的委託人其實也是律師的一種幸福和幸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