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論文>

婚內約定岳父母贍養費離婚後被索要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有效嗎

法律論文 閱讀(5.94K)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約定只要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近日,一男子婚內約定岳父母贍養費離婚後被索要,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有效嗎?接下來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

婚內約定岳父母贍養費離婚後被索要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有效嗎

 

  一、婚內約定岳父母贍養費離婚後被索要,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有效嗎

  2015年,佟某和孫某曾簽訂標題為《證明》的協議一份,其中一項內容為,“男方同意,天津房產在其子姥姥和姥爺居住期間,絕不上門打擾其二老生活,且直到二老在房屋中養老送終前絕不打擾其兩位的生活起居,並願意擔負每月3000元的贍養費。”

  兩人離婚後,女方父母將佟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佟某給付二原告2015年1月18日至2019年11月4日的贍養費共計142500元(按每月3000元計算,共計47.5個月)。

  佟某辯稱,其與孫某原是夫妻關係,兩人簽訂的《證明》是在雙方發生爭執後,由孫某起草,佟某為了維持夫妻家庭生活而簽字。從《證明》內容上看,孫某幾乎把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都界定為其個人財產,所有錢款都在孫某管理和控制之下。

  佟某還稱,其並不排斥孫某孝敬父母,但佟某並不具有贍養孫某父母的義務,孫某有贍養二位老人的法定義務,《證明》中所說的贍養費明顯帶有贈與的性質,佟某隨時可以拒絕支付。2017年孫某與他人生育一女兒,故佟某與其離婚,孫某的不忠行為導致佟某支付贍養費的事實及法律基礎喪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該案中,孫某父母依據孫某與佟某簽署的婚內財產協議之約定要求佟某支付贍養費,該婚內財產協議為孫某與佟某簽署,該約定僅涉及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並未涉及案外人,故不能作為約束孫某父母以及佟某之間的權利義務之約定,故孫某父母依據上述協議要求佟某支付贍養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一審宣判後,孫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查明,孫某和佟某在婚姻存續期間除簽訂《證明》的協議外沒有其他財產約定。孫某父母亦稱在孫某與佟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要求佟某給付贍養費。

  二審法院認為,佟某與孫某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如佟某出於對孫某的尊重和愛,自願承擔對其父母的贍養,是其自願的行為,亦是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贍養,而非以個人財產支付贍養費。

  孫某與佟某簽訂的協議僅對孫某和佟某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孫某父母依據上述協議要求佟某支付贍養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援。最終,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效嗎

  夫妻約定財產製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適用的一種制度,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那麼都是有效的,其效力分為對內和對外兩方面:

  1、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一經簽訂,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能證明簽訂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時,在沒有完成房屋變更登記前,是可以反悔並撤銷贈與的。

  2、對共同債務的債權人的法律效力

  由於夫妻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後,不一定會進行公示,不能推定債權人必然知曉該協議內容。所以當債權人不知道協議約定內容時,該協議對外不具有約束力,此時債權人可要求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債權人知曉該協議約定的內容除外。

  三、婚內財產協議無效的情形

  (一)以下三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於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關於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這類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婚內約定岳父母贍養費離婚後被索要,婚

內財產約定協議有效嗎”的詳細內容,如果還有其他不懂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律師!

看完文章有疑問?馬上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