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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醫療犯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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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利用醫療犯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本罪的主要特徵如下:

1.本罪的主體,一般為已滿10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但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

2.本罪的主觀方面 是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一般並不具有很明確的認識,或者說他對傷害程度的事先認口袋,客觀上很難查明,因此在區分輕傷害和重傷害時,司法實踐中基本上是採用客觀的標準,即按實際造成的傷害結果,來認定輕傷害或傷害。

3.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1)傷害行為是非法的。正當防衛、緊爭避險、依法執行職務、從事正當業務等合法行為造成對他人身體的某種損害結果,不構成故意傷害罪。(2)行為的內容是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即破壞他人身體組織的完整情(如砍斷手臂、咬去鼻子;刺破面板等),以及損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打聾耳朵、造成味覺喪失、導致精神失常等)。

4.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

(二)確定重傷的標準

按照客觀傷害結果的不同,故意傷害可分為輕傷、重傷和傷害致死3種情況。雖然這3種情況的均屬故意傷害罪,但刑法對它們之間的界限是十分重要的。傷害致死的標準很明是,即他人死亡結果的出現。這裡主要介紹輕傷與重傷的界限,亦即重傷害的構成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第85第和司法部《人全重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重傷害:

1.使人肢體殘廢。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殘缺,或者肢體殘缺,或者肢體完整但肢體功能喪失。例如,缺失一手拇指;或其餘4指中中缺失3指以上;缺一足全部足趾;肩關節強直畸形或關節活動度喪失達50%,等等。

2.毀人面容。指毀損失他人面容,致使容貌變形,醜陋及功能障礙。例如,一眼球缺損耳廓損傷嚴重變形;牙齒脫落或折斷7個以上。喪失視覺、指損傷後致一眼盲,或者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2級,或者眼部操作或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直徑10度以下)。喪失其他器官機能,指因傷害致使身體其他器官的原有機能喪失,如在顱腦損傷導致癱瘓、失語或各種嚴重器質情精神障礙;因喉損傷導致不易恢復音或嚴重嘶啞;幼女外陰嚴重嘶啞、陰道損傷等。

3.喪失聽覺、視覺或其他器官機能。喪失聽覺,指損傷後一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或者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喪失視覺、指損傷後致一眼盲,或者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2級,或者眼部損傷或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直徑10度以下)。喪失其他器官機能,指因傷害致使身體其他器官的原有機能喪失,如因顱腦損傷導致癱瘓、失語或各種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因喉損傷導致不易恢復的失音或嚴重嘶唔;幼婦女外陰嚴重損傷、陰道損傷等。

4.其他人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如燒、燙傷總面積,成在30%以上或者傷級3度在10%以上,兒童在10%以上或者傷級3級3度在5%以上,凍傷達3度,致使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及功能嚴重障礙;物理性損傷(如放身射線、鐳射損傷)、化學損傷(如強酸、強鹼損傷)、生物性損傷(如蛇毒、病菌損傷)致使人體內臟器官功能嚴重障礙或者嚴重後遺症,等等。

民法院審理重傷害案件,應當在委託法醫或其他專門醫師鑑定的基礎上,根據刑法和上述《人體重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進行正確認定。人些審判人員以法醫鑑定作為唯一根據,不對具體傷情和鑑定結論進行獨立客觀的審查,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

確定損傷程度,一般應以傷這當時的情況來認定。但審判時的治療和恢復情況,也應作為確定傷情的輔助資料予以充分重視。例如,傷害當時似乎傷情較輕,但由於是內傷或逐步惡化的損害,一定時間後顯現重傷徵象的,應以重傷論處;傷害當時出現重傷徵象,如視力,聽力嚴重減退,但經短期休養、治療完全恢復,並未造成後遺症的,一般可不以重傷論處。當然,如果事後出現的重傷甚至死亡結果不是由傷害行為直接導致的,例如治療中出現醫療事故致其重傷或死亡,則不能對傷害行為人以重傷論處。

(三)故意傷害罪的認定

1.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是指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之間的界限。二者在主觀兩方面都有區別:故意傷害是故意造成人身器質性功能性損害的行為;而毆打行為在主觀上沒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在客觀造成他人肉體的疼痛,或者雖造成健康的損害,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毆打行為不是犯罪,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違法行為,可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罰款、警告等治安處罰,或予以批評教育。

2.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的界限。故意傷害致死,是指出於傷害他人的故意,實施了傷害行為,卻在客觀上意外地造成了致死的結果。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 ,其性質仍屬於故意傷害罪,致死與故意殺人混為一談。但由於此二者在客觀上都具有故意加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而且都造成了死亡結果,它們的界限容易混淆。區分的關鍵在於:看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殺人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從而致人死亡的,是故意殺人;只具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具有一種過失心態的,是故意傷害致死。如果案情複雜,很難確認定行為到底是出於殺人的故意還是傷害的故意,為慎重起見,應當以故意傷害致死論處。

3.故意傷害殺人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將故意殺人未遂、但造成傷害結果的案件,誤定為故意傷害罪。區分兩者的關鍵,也在於查明行為人主觀罪過的內容,看其是出於傷害的故意還是殺我的故意。凡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其於希望死亡結果發生的心態,實施了侵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只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逞的,就是故意殺人未遂。而故意傷害則不存在殺人的故意。由於理論上一般認為間接故意不存在未遂,客觀上也很難認定未遂的間接故意犯罪,因此對那種似乎存在對死亡結果的放任態度,但死亡結果並未出現,只造成了傷害結果的,應定為故意傷害罪,不能以故意殺人未遂論處。

4.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死的界限。二者雖然都在客觀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結果,主觀上對死亡結果都是過失的心理狀態,但前者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後者完全是過失的心態,行為人沒有任何犯罪的故意,其界限是不應混淆的。

(四)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依照我國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規定,對於故意傷害罪,應當按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罰:

1.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情節一般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情節一般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其情節惡劣的,可以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致死刑。所謂情節惡劣,是拽動機卑鄙、手段殘忍、導致嚴重傷殘結果的;重傷多人的;重大傷害的累犯;重大傷害共同犯罪的主犯等。

3.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一般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其情節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所謂情節惡劣,是指傷害致死多人或者有的致死,有的致重傷的,可以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直至死刑;致人死亡的,可以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