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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融資性保證保險案件的大資料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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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保險制度起源於誠實保證保險。該制度利用投保人所繳保費形成的社會基金為不特定債務提供擔保,將個人風險部分地轉移為社會風險,更好地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同時避免大量資本的凍結與閒置。我國的保證保險業務起源於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在發展之初即是為了支援中小企業融資,帶有顯著的普惠金融特徵。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保險企業的保證保險類產品發展規模極速擴張,由此引發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數量增長迅猛。為提高保證保險相關案件審判能力,以司法裁判引導規範保證保險行業健康發展,北京金融法院大資料分析小組組建課題團隊,對全國法院近五年的保證保險案件以及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兩年的保證保險案件進行大資料分析,並在此基礎上形成調研報告。

關於融資性保證保險案件的大資料分析報告

 

全國保證保險糾紛案件的資料分析

 

(一)全國保證保險糾紛案件收結數量分析

 

 

2019年1月至2023年3月,全國法院共收到保證保險案件294506件。其中2019年收案28808件,2020年收案54547件,2021年收案92356件,2022年收案97309件,2023年1月至3月收案21486件。五年來,保證保險案件結案284072件,其中2019年結案26043件,2020年結案55708件,2021年結案88027件,2022年結案97542件,2023年1月至3月結案16752件 

 

(二)各地域保證保險案件收案數量分析 

 

2019年1月至2023年3月,各地域保證保險案件收案數量排名依次為: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轄區53537件,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轄區22824件,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轄區20111件,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轄區19713件,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轄區18383件,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轄區14442件,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轄區12087件,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轄區11080件,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轄區10198件,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轄區10051件。 

  

(三)全國保證保險案件審級分佈分析 

 

經統計,全國法院受理的保證保險案件中,一審案件共289449件佔比98.28%,二審案件共4540件佔比1.54%,審判監督案件共517件佔比0.18%。從中可以直觀看出,全國法院受理的保證保險案件大部分都是一審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保證保險糾紛案件的資料分析

  

(一)保證保險案件案由分佈分析 

 

我國保證保險業務主要開展形式為消費貸款等融資性保證保險,其合法地位由我國200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予以明確。《保險法》規定保證保險屬於財產保險,但對保證保險的定義等具體內容並沒有作出合理界定。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保證保險的界定存在一定分歧。《保險英漢詞典》編者認為,保證保險合同是保險人承保的被保險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而使權利人遭受損失的財產保險合同。根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2020年5月8日印發的《信用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以下簡稱 《監管辦法》),保證保險指以履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指保險公司為借貸、融資租賃等融資合同的履約信用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業務。在融資性保證保險中,投保人是履約義務人,被保險人為權利人。根據 《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保監產險 2016〕6號)網際網路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指保險公司以網際網路信貸平臺為中介,為平臺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險人)雙方提供保證保險服務的業務。當事人在立案時往往將案由確定為保證保險糾紛,還有一部分當事人將案由界定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北京金融法院自建院(2021年3月18日)以來截至2023年3月18日,共受理涉保證保險案件86件,其中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37件、保證保險合同糾紛49件,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佔比略高於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但大體持平。從保證保險案件的收案案由看,大部分保證保險案件均以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立案,訴爭事實主要涉及合同具體約定,僅有極少數案件涉及保險人履約後依照取得的追償權行使保證人追償權。

  

(二)保證保險案件收結案數量分析 

 

建院兩年來,我院共收到保證保險案件86件,佔我院保險糾紛一審、二審、再審案件的11.25%。其中2021年收案54件,2022年收案29件,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18日收案3件。兩年來,保證保險案件結案80件,其中2021年結案54件,2022年結案26件。 

  

(三)保證保險案件審級分佈分析 

 

經統計,我院受理的保證保險案件僅涉及二審案件及申訴審查案件,二審案件佔比最大,共84件,佔比為96.67%,申訴審查案件共2件佔比3.33%,一審案件和再審案件均為0件。即保證保險一審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層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涉及保證保險案件以二審案件為主。可見,保證保險案件整體標的較小,同時側面反應了保證保險主要集中發生在個人融資或消費領域,涉及企業成規模、大標的的保證保險合同較少。 

  

(四)保證保險案件北京地區地域分佈分 

 

建院兩年來,我院收到的保證保險二審案件共82件, 涉及北京12家區縣法院,其中案件數排名前五的區縣為西城法院25件、東城法院21件、通州法院19件、豐臺法院4件、朝陽法院3件,主要集中在城六區 

 

 

(五)保證保險案件標的額情況分析 

 

目前,我院受理的86件保證保險案件收案標的額約為2804.2萬元,其中保險人代為求償權糾紛收案標的額約為1882.9萬元,保險保證合同糾紛收案標的約為921.3萬元,保證保險案件平均標的額約為32.6萬元。從結案標的看,我院受理的保證保險案件標的額,與前述保證保險案件審級分佈情況得出的結論基本一致,即保證保險類案件相對於其他金融糾紛整體呈現出標的額較小,案件量較低的特點。

 

(六)保證保險糾紛二審案件結案方式分 

建院兩年來,我院收到保證保險二審案件86件中,其中80件已結,6件未結案。在已結案件中,二審以維持方式結案的有52件,調解方式結案的有10件,按撤訴處理結案的有6件,駁回訴訟請求的有5件當事人主動撤訴的案件有3件,改判方式結案的有1件,撤銷原裁判的有2件。通過調解方式結案以及按撤訴處理、主動撤訴的案件佔比24% 


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侵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不明搭售、強制搭售保證保險 

 

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主要包括個人消費類的借款履約保證保險、汽車金融履約保證、銀行商業貸款保證、網際網路金融平臺貸款保證等業務。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中,金融消費者投訴最多的是不明搭售和強制搭售情況。比如,某金融消費者經過某保險公司業務員推薦,在其APP 應用上貸款50萬,貸款之後發現該筆貸款的實際放款銀行為某銀行,顯示的年化利率僅為6.125%、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但是還款期數為36期、月均還款20139.30元,三年的還款本總費用為72.51萬元,息費高達22萬多元,綜合融資成本為15%,與某銀行顯示的貸款利率6.125%相距甚遠,之所以產生實際融資成本和顯示貸款利率不一致的情況,是因為該金融消費者並不知道還有一筆保證保險保費的存在。該筆保費按月收取,每個月4900餘元。而某保險公司的宣傳推廣中,側重於該產品的無抵押、無擔保的特點,淡化該產品的性質實為保證保險以及購買該保證保險產品需要支付的保費。該位金融消費者遭遇的情形即屬於不明搭售的情況。再如,某銀行零售業務部開辦小額無抵押貸款業務,面對客戶群體為穩定授薪人士和小微企業客戶,該類客戶群體多數有房產車輛等能夠提供抵押的資產。從資質上看,該類客戶群體的信用情況整體較好,但某銀行在提供貸款時除了借款保證保險外,排除了其他增信措施。這種以排除保證保險以外其他增信措施為貸款前提的行為,屬於典型的強制搭售,無形當中普遍提升了融資成本。

對於不明搭售、強制搭售行為,金融監管部門出臺多項部門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加以規制。2020年5月,原銀保監會發布了《監管辦法》,區分了融資性和非融資性信保業務,重點聚焦高風險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監管,提高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在經營資質、承保限額、基礎建設等方面的監管要求。2020年6月,原銀保監會又下發《監管提示函》,再度強調融資性信保業務風險,要求保險機構嚴格執行新規,謹慎開展新增業務;夯實自身基礎,防範合作方風險傳遞;妥善處置風險,嚴格壓實高管人員責任2020年9月,原銀保監會出臺《融資性信保業務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資性信保業務保後管理操作指引》,明確保險公司應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保險公司在銷售融資性信保業務時,不得違背投保人的意願捆綁、搭售其他保險產品。

應當說,監管措施的相繼出臺,對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的規範性開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與此同時,大量不規範行為引發的相關糾紛則陸續形成訴訟,湧入司法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不明搭售、強制搭售的審查屬於事實查明部分,審理難點主要在於金融消費者舉證困難。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不明搭售、強制搭售屬於借款方舉證範疇,但是大多數情況下,借款方作為金融消費者缺乏專業判斷和敏感意識,因此會在承諾知曉保證保險存在的檔案上進行簽字,但實際並不知曉或不明確該檔案的實際內容。對於強制搭售,借款方在借款行為發生時,缺乏證據意識,也很難留存貸款方排除其他增信措施的相關證據。

  

(二)提高金融消費者融資成本,變相 

 

融資性保證保險其特質是增信助貸。其功能價值在於幫助小微企業獲得融資,解決資金缺口。應當說它作為為特定人群提供緊急資金需求的融資手段,在市場經濟中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該種業務模式本身的正向價值值得肯定。但是在服務實體經濟,解決小微企業融資困難方面,要統籌考慮融資難和融資貴的問題。有一種觀點認為,融資難和融資貴是矛盾對立的關係,融資不難就必然貴。但是,以過貴的方式形式上解決融資難,實質上是加重了小微企業的負擔,不利於實體經濟的健康發展。

在某保險公司訴黃某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中,黃某從事個體運輸工作,因經營需要購買車輛,本不需要貸款,但是在貸款業務人員的業務推薦下,最終決定貸款買車。按照貸款業務人員的要求,黃某通過先後和兩個4S店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獲得貸款。該筆貸款的資金來源本是某金控公司,但是層層巢狀之後,通過指示交付等格式條款的運作,貸款資金經過多個第三方流轉,最終扣減10%的砍頭息之後放貸給黃某。某保險公司為該筆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人。黃某獲得貸款之後,由於突然疫情,營運業務遭受重大影響,無法按期償還貸款。某保險公司在明顯不符合保險條款中理賠條件的情況下,未對該筆貸款的貸款模式、金額等進行任何審查,立即進行本息全額理賠。理賠之後即起訴黃某,要求黃某按照理賠金額向其支付款項。本案暴露諸多問題。一是貸款並非實際需要。金融機構向本沒有貸款需求的黃某積極推薦貸款,有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初衷。二是貸款成本過高,該貸款成本不僅包含借款合同中載明的利息,還包含保證保險保費以及層層巢狀之後收取的砍頭息。三是保險公司對於保證保險理賠審查不嚴格,既不審查貸款合規性,也不審查資金的實際出借數額,甚至不審查是否屬於理賠範圍,採取一種積極作為的態度,只要發生逾期立即全額理賠,繼而向借款人主張償還。更值得關注的是,據不完全統計,此貸款模式已經引發4000餘起訴訟,借款人分佈在全國各地,獲得貸款的模式和流程與黃某基本一致,有些借款人的砍頭息遠遠高於10%,甚至還有個別借款人既沒有獲得任何貸款,也未實際的得到車輛。保險公司依然是快速全額理賠後,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三)為次貸提供擔保,存在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隱患 

 

P2P網路借貸的興起助推了信用保障保險業務快速增長。近年來,由於信用風險事件爆發,一些保險公司承保的履約保證保險先後遭遇大額賠付,造成大量虧損,導致償付能力急劇下降,存在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隱患。

在馮某某與某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中,據馮某某陳述,該保證保險涉及的保險業務涉嫌“套路貸”,貸款人已經因合同詐騙罪被立案調查。馮某某本人不但沒有得到任何貸款,唯一住房還被保險公司請求拍賣。

2020年5月,原銀保監會對2017年原保監會發布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行完善,形成《監管辦法》。相比較而言,《暫行辦法》嚴格明確了P2P平臺的准入標準,並實行保險公司總部准入,加強宣傳口徑共同管理,防止虛假宣傳。同時強調P2P合作向下信保業務的投保人自留風險的最低要求,嚴禁保險公司對風險進行全額兜底,並有效防止投保人道德風險。《監管辦法》則刪除了《暫行辦法》中有關網際網路信貸平臺業務及相關要求,並進一步加強了對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的監管要求,進一步細化了保險公司類別、資質要求、經營範圍、禁止行為的規定。《監管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不得存在的經營行為,其中第四項即為: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的被保險人為不具有合法融資服務資質的資金方。應當說《監管辦法》的出臺,在制度層面為保證保險承保的資金風險等級設定了底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有當事人反映,個別保險公司為了追求高額利益,通過層層巢狀的方式,表面上與具有合法融資服務資質的資金方進行合作,實質是為“現金貸”甚至“套路貸”等違法放貸業務以提供保證保險的方式增信,對資金使用人的資質缺乏必要審查,進而形成為次貸提供全額兜底的事實,一味追求高額利潤,不顧保證保險業務風險容忍度和風險限額以及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為保險公司的資金安全乃至經營安全帶來隱患。

 

融資性保證保險糾紛審判疑難問題

 

(一)融資性保證保險的性質 

 

關於保證保險的性質,學界目前存在三種學說:

1.保證說,即保證保險形式上系保險人開辦的一種險種,實質為保險人對債權人進行擔保的行為。持保證說觀點的學者認為保證保險不是保險的原因大致在於:首先,保險合同具有射幸性,但在保證保險中,因投保人停止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合同而導致保證人負有義務則不符合射幸性的特點;第二,保險合同在保證保險中沒有獨立性,相對於主債權合同而言,只是從合同,隨主債權而轉移、消滅;第三,一般保險不可追償,但保證保險可以追償。

2.保險說,保證保險實質為財產保險的一種,是保險公司以“保證”形式經營的一種新型保險業務,該觀點為主流觀點。持保險說觀點的學者一般持如下觀點:第一,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保險事故確係偶然發生的,在合同成立時,保險事故不確定是否、何時、何處會發生,而不是針對保險事故本身發生的概率大小;第二,保證保險符合保險典型的轉移風險之特質:第三,保險人的資格在法律上有明確的限制,即應當是依法取得了相應資格的保險公司,而民法中對保證人的資格並未有特殊的限制;第四,保證合同的性質是單務無償合同,而保證保險合同則明顯是雙務的有償合同;第五,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主合同的債權人和保證人,被保證人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而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被保證人和保險人,債權人不是當事人,可作為合同的第三人。

3.二元說認為保證保險是既具有保證性質亦具有擔保性質的法律行為。二元說中也分為兩種:第一,保證保險不屬於保證合同或者保險合同中的任何一種,而是混同合同,適用《合同法》關於無名合同的規定,保證與保險相輔相成共同發揮作用,從而連線保證制度和保險制度,使其相互配合;第二,要根據個案合同的具體內容來界定其性質,進而適用《民法典》的保證規定或《保險法》。

4.《九民紀要》提出的新觀點:

在《九民紀要》頒佈之後,其對融資性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提出了一種全新的觀點,即適用穿透式原則,突破外觀主義,將融資性保證保險定性為一種順應金融市場實踐而發展起來的新型別獨立保證,其要點在於:第一,融資性保證保險是一種新型別的保證。第二,融資性保證保險是一種獨立保證,這也是最大的突破。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通過意思自治破除保證合同的從屬性,使其成為一種獨立的合同,無需跟隨債權債務合同而轉移和消滅,保證人無須審查基礎交易關係,其承擔責任之後可向主債務人求償或向反擔保人主張權利。第三,保險人可行使欺詐及權利濫用抗辯權獨立保證優勢在於保險人不能向被保險人主張基於基礎法律關係的抗辯權,有利於提高交易效率,但也容易導致濫用而損害保險人利益,因此賦予保險人欺詐及權利濫用的抗辯權,實踐中如何判定惡意和權利濫用,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四,保險人行使追償權而非代位求償權,不受基礎法律關係的約束,更有利於對保險人的保護。

  

(二)保證保險案件中的強制搭售行為的認定以及投保人知情權保護 

 

保險公司開展的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為中小微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城鄉居民購車購房及其他消費支出增加了獲得貸款的可能性。保證保險合同是保險法明確規定的具有擔保功能的一類財產保險合同,原則上應適用保險法及合同法的規定,主要以合同約定內容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但保證保險有其特殊性,既不能簡單套用保險利益、最大誠信、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等保險法上的制度,也不應簡單套用從屬性、保證期間等擔保相關制度。從案件審理情況看,強制搭售和借款綜合成本過高是主要問題。關於強制搭售的認定,原則上應當以保險保障是否必要和合理作為判斷標準如果借款人已經以不動產或易於變現的動產或應收賬款等提供了足額擔保,再要求購買保證保險就是違背借款人真實意願。關於借款人綜合借款成本的裁量,雖然保證保險的費率沒有剛性監管標準,但把具有合作關係的貸款人、保險公司及擔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費用作為一個整體來計算借款人的綜合融資成本,是一個較為可行的辦法。

不同的法律關係賦予各方當事人不同的權利義務,亦對各方當事人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準確判斷一個案件屬於何種法律關係是法官進行案件審理的關鍵所在。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中,往往存在多重合同並存,不能孤立地審查保證保險合同本身,還應從投保人的角度出發,查清其同時簽有哪些契約、揹負的債務有哪些,判斷其是否存在真正的不公平的法律事實,如有則應給予公平保護。

 

 

(三)保證保險案件中違約金的認 

 

保證保險從功能上看是保證,但是作為一種保險產品,可以說他是一種特殊的保險,特殊的保證。從產品的設計來看,風險的道德因素,人為因素佔比較大。保險人在理賠後向投保人追償墊付的主債權本息時,能否再請求投保人支付資金佔用費或者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也值得研究。保險公司在提起訴訟時自身主動將該計算比例變更為年利率24%或更低,即保險公司已知該違約金條款極為苛刻。而保險合同作為典型的定型化合同,保險公司是合同條款的擬定方,作為相對方的投保人只能選擇全面接受合同條款或拒絕訂立合同,即其對違約金計算比例無法討價還價。更何況,投保人是因資金緊張且沒有足夠的貸款資格才向保險公司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無疑將其推進更加難堪的境地,這產生的後果與財產保險的本質特徵損失補償原則是背道而馳的。從邏輯上看,保險人賠付後,要求投保人按照同期LPR支付資金佔用損失,屬於合理的訴求,而違約金的重要功能也是彌補損失。所以,當保險人同時主張投保人支付違約金的,應當承擔證明資金佔用損失仍然不能彌補其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

 

關於妥善處理融資性保證保險糾紛的對策建議

  

(一)將保證保險產品區分為經營類和消費類,按照類別採取不同監管措施 

 

融資性保證保險根據適用的主體以及貸款用途不同,區分為經營類融資性保證保險以及消費類融資性保證保險經營類融資性保證保險主要是指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的融資擔保,一般用於經營業務,此型別保證保險需要統籌兼顧企業成本融資難和融資貴的問題,如果融資性保證保險的成本過高,反而會加快企業的資金鍊斷裂,因此經營類融資性保證保險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了便捷的融資渠道,具有重要的社會價值,但需要綜合考慮企業的經營利潤,經營類融資性保證保險重點需要考量的是保險“貴不貴”

消費類融資性保證保險需要以審慎的態度對待,此型別保證保險主要為個人或中小微企業提供購買某種大額商品提供的融資保證,主要是用於消費用途,應當加強對消費類融資性保證保險投保人的資質審查,否則此類產品極易引發次貸,加重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因此消費類融資性保證保險的重點考量在於“保還是不保”。

  

(二)金融機構應當加強銷售環節的資訊披露,履行提示說明義務 

 

《融資性信保業務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及《融資性信保業務保後管理操作指引》重點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建立標準化操作規範。其中明確資金方需是由原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具有放貸資質或提供融資服務資質的金融機構,以及經各省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設或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兩個指引細化了《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有關要求,明確銷售環節資訊披露的具體內容和操作要求,建立銷售可回溯機制,如線下承保要“雙錄”,線上承保要留存電子銷售記錄等,明確承保告知內容,做好投保風險提示。

“雙錄”是指銀保監機構發出的行業規範,要求金融機構的業務員在銷售金融投資理財產品過程中,應對關鍵環節同步錄音、錄影。比如,針對消費者反映較為集中的銷售不規範問題,金融機構應當向消費者明確投保前的提示內容,線下“雙錄”時銷售人員應當按照兩個指引相關要求規定履行特定步驟,並給予投保人充分的投保選擇權,建議金融機構對融資性保證保險的綜合性融資成本履行明確提示告知義務,並且對還款結構也要明確提示告知。 

(三)加大宣傳引導,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降低綜合融資成本

 

 

從保證保險案件中看,消費者辦理貸款時往往並不瞭解“貸款+保險”這種業務的具體情況,對於包括年化綜合融資成本、違約後保險公司追償權利、產品與自身融資需求和還款能力匹配度等均不能完全知曉。因此,應當加大對保證保險業務的宣傳引導,保護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目前市場上“貸款+保險”模式的年化綜合融資成本基本控制在24%以內,建議區分經營類和消費類融資性保證保險,並根據不同種類確定不同的綜合融資成本上限,降低消費者的綜合融資成本。對於部分低信用、高風險客戶,應當要求綜合融資成本不得超過24%。綜合融資成本達到24%其實對企業來說已經過高,並不合理,建議保險公司通過保險精算,綜合個案情況,為基礎債務進行綜合風險評級,以確定保險費率。目前消費類融資性保證保險的規模體量較大,容易引發次貸風險。因此為營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營商環境,為中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建議可以適當發展經營類融資性保證保險,而消費性融資性保證保險則要適當控制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