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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未賠,公司解散清算,員工找誰賠償?

法律常識 閱讀(2.5W)
【裁判摘要】
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未獲賠償,清算組在清算時應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勞動者。清算組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勞動者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勞動者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此案2021年4月入選“江蘇法院2020年度勞動人事爭議十大典型案例”。


工傷未賠,公司解散清算,員工找誰賠償?
【基本案情】
饒某2016年4月15日入職某清洗服務公司,該公司未為饒某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9月14日,饒某在工作時受傷。2018年7月26日,蘇州工業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判定饒某2016年9月14日所受傷害為工傷。2018年11月24日,某清洗服務公司在揚子晚報刊登登出公告。2019年4月15日,蘇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饒某受傷傷殘等級為八級。2019年5月7日,某清洗服務公司因股東會決議解散而登出。工商檔案材料顯示企業登出登記申請書記載無債權債務,清算報告顯示債權債務均為0,清算組成員為繆某某、姚某。後饒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令繆某某、姚某支付醫藥費、護理費等相應損失。仲裁委不予受理,饒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因某清洗服務公司未依法為饒某繳納社會保險,故相應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應由某清洗服務公司承擔。某清洗服務公司清算組成員繆某某為清洗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繆某某、姚某均系公司股東,其在公司清算時已明知饒某在2016年9月14日工作中所受傷害構成工傷且相應工傷保險待遇未予給付,即清洗服務公司清算組明知公司對第三人負有債務,卻未依法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債權人,存在重大過失甚至故意。一審法院判決清算組成員繆某某、姚某對饒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繆某某、姚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力使用者和勞動組織者,負有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法定義務。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即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形成工傷賠償的“勞動債權”,在用人單位發生破產、登出或者解散等法人人格滅失時,該“勞動債權”與其他債權一樣受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的調整和保護。本案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經歷過仲裁與訴訟,作為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的清算組成員明知工傷勞動者尚未獲得理賠,該勞動債權尚未處置,卻未依法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甚至是故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清算組成員對勞動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判決協同運用勞動法和公司法對勞動關係進行調整,有利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勞資關係的和諧穩定,充分發揮了審判職能在“六穩”、“六保”工作中的作用。



轉自:

   蘇州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10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四)

   饒某訴繆某某、姚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