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後,男方婚內出軌送給第三人新購置的房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贈與,離婚後女方還能要回這部分財產嗎?我們往下看→
【案件背景】
婚後出軌在現下社會已屢見不鮮,而楊女士也被捲入這大潮中。
曾先生、楊女士於2009年9月相識後確立戀愛關係,2012年9月8日登記結婚,2015年1月6日生育一女。剛結婚時,二人夫妻感情尚可,但此後漸漸因生活瑣事爭吵,並在子女教育問題上產生了分歧。
2019年9月,楊女士搬出家裡,與曾先生分居,女兒則隨楊女士共同生活。2020年1月,不甘寂寞的曾先生在此期間與某女士同居,並以夫妻名義出入小區,併為該女士購置市中心房子一套,賓士s400汽車一輛。
得知該情況的楊女士心灰意冷,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一審作出判決,未予支援楊女士的訴訟請求。
【辦案經過】
得知判決結果後,楊女士通過微信公眾號找到陳海雲律師海豚婚姻家事團隊人員。通過微信的初步溝通,楊女士與海豚婚姻家事團隊人員當即約定正式會面的時間。
團隊人員在確定時間後,安排楊女士與陳海雲律師見面溝通。通過此次見面,陳律師為其分析前一次訴訟為何法院未支援其訴請,並從楊女士的實際情況出發,為其分析利弊。
瞭解情況後,楊女士對陳海雲律師表示充分的信任,並當即委託陳律師辦理此案。陳律師受委託後,立即組織海豚婚姻家事團隊人員討論案件情況,為楊女士制定合適的訴訟方案並向其分析方案可行性。
在審查過程中,陳律師發現楊女士離婚案件的爭議焦點為:
✦分居後曾先生購置房產和車輛的歸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贈與?
✦婚生女撫養權的歸屬?
【案件結果】
陳律師抓住案件爭議焦點後,當即前往房產所在地房管局查詢房產資訊,證明房產證上登記產權人是曾先生,車輛同樣也是這種情況。
在強有力的證據證明下,2020年,陳律師代理楊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請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判決婚生女由楊女士撫養權,並追回曾先生購買給某女士的房子和車輛。
法官因此認定曾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車輛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屬於曾先生的個人贈與,贈與未完成。
最終,通過陳律師庭審的積極爭取,為楊女士爭取到了婚生女的撫養權和此案房產車輛。得知判決結果後,楊女士打電話向陳海雲律師表達真摯的感謝,並對海豚婚姻家事團隊的專業性表示高度認可。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