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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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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訴訟應提供哪些證據?

合同糾紛

引起合同糾紛的原因是很複雜的,有的是由於簽訂合同中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糾紛;還有的是由於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而產生的。  

在訴訟中通常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如下幾方面的證據:  

1、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有法人資格,或者合法經營資格證據材料,以及合同簽訂人是否具有代理人資格和代理許可權的證據材料。  

2、提供合同書原件,以便查明該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主要條款是否明確、齊全。  

3、提供該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審批手續的材料證據。  

4、提供對方違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證據材料。  

5、提供對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給自己造成損失後果的證據材料。  

6、提供對方擅自變更、解除合同證據以及由此給自己造成損失的證據材料。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1.協商  

具體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簽訂之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有了糾紛怎麼辦應當從有利於維護團結、有利於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著互讓、互諒的態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協商求得糾紛的解決。對於合同糾紛,儘管可以用仲裁、訴訟等方法解決。但由於這樣解決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財,而且也不利於團結,不利於以後的合作與往來。  

2.調解  

具體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  

具體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