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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離婚協議中的“淨身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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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起來看看這樣一例離婚糾紛案件,甲女與乙男登記結婚,三年後登記離婚。甲女與乙男決定協議離婚,並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當中約定到:女兒的撫養權歸男方,女方無需支付男方孩子的撫養費,並且享有隨時探望孩子的權利;房屋一套歸男方,女方自願淨身出戶。雙方在婚內沒有任何的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任何一方對外負有債務的,那應該自己承擔,與配偶是無關的。

如何理解離婚協議中的“淨身出戶”?

在這起離婚糾紛案件中,甲女與乙男離婚後,婚生女隨乙男生活,甲女沒有支付一分的撫養費,兩套房屋均由乙男佔有、使用,甲女在外打工。

法院在審理該起離婚糾紛案件中,甲女、乙男均系再婚,房子是乙男原工作單位移民復建安置;離婚也是甲女提出,甲女、乙男第一次到達辦理離婚登記地點時,因乙男不同意離婚而未能辦理離婚登記;第二次去辦理離婚登記時,兩個人一同前往避免乙男再次反悔。

所以,離婚協議書一般都會涉及婚姻關係的解除、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權債務處分及子女撫養等問題,其條款相互影響,構成統一的整體。在本起離婚糾紛案中,甲女與乙男是協議離婚並且自願達成了離婚協議且經備案登記,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該起離婚糾紛案件中所說的淨身出戶的約定,就意味著自己是自願放棄要求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在離婚糾紛案件的離婚協議書中沒有明確將房屋約定歸乙男所有,但該房屋在雙方離婚時,甲女就已經知道其存在,並且辦理了產權登記,應屬於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後,該房屋亦由乙男佔有、管理、收益,因此,甲女作出“淨身出戶”的意思時,就包含了不能帶走訟爭房屋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