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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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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的風險

自書遺囑的風險

   

無論在電視劇裡還是在社會新聞中,我們都會看到很多“爭奪遺產”的故事,無論是杜撰的劇情還是現實的生活,狗血的情節都在提醒我們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的做好自己遺產的分配那麼遺囑就是很好的處理方式。在民法典中,遺囑分為幾種形式,自書遺囑是其中最常見的一種。

自書遺囑,指的是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就是一份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最常見的遺囑方式,也是最方便的立遺囑的方式,只要遺囑人一人即可完成,安全處分了財產,又不至於因為遺囑內容洩露造成矛盾既私密又有效。但是,這種最方便的立遺囑方式,在實踐中卻有一定的風險。

民法典1134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一、人的風險

(一)遺囑人的風險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人在立遺囑的時候,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必須年滿十八週歲,精神狀態正常,可以正確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在繼承糾紛案件中,年齡較大的遺囑人,常常被質疑因身體機能退化等原因,已經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就可能有被認定為遺囑無效的風險,一旦遺囑無效,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很可能會違背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在老年群體中,也可能存在被某個子女脅迫,繼而按照該子女意思立遺囑的情況發生若遺囑人是被脅迫所立遺囑,也屬於遺囑無效的情況。

《民法典》第1143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未考慮特定繼承人的風險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有權以立遺囑的方式,規定自己的合法財產在本人死亡之後的處分,但遺囑人處分遺產的時候,並不能完全隨心所欲,在特定情況下,必須留出相應份額,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繼承人,遺囑人立遺囑的時候,必須為他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同時,對於未出生的胎兒,也應預留相應的份額如果遺囑處分財產的時候,沒有留出這些應該預留的份額,就必須首先預留這些份額,再參照遺囑份額分配。

民法典1141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25條:“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二、財產的風險

最常見關於財產的風險,就是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導致遺囑部分或者全部無效。

假如夫妻一方遺囑處分了夫妻共有財產這份遺囑可能就會部分無效。在沒有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無論登記在有一個人名下還是兩個人名下,都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其中任何一人都不能代表對方用遺囑的形式來處分這部分財產。

李先生和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丈夫去世後,妻子寫下遺囑,將這套房子留給其中一個子女,那麼這個遺囑就是部分有效,因為這個房子只是部分屬於妻子(1/2+從丈夫繼承的部分),並非全部屬於妻子,妻子只能處理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而不能處理應該由其他繼承人繼承的份額。妻子寫的這個遺囑就是部分無效。

假如這個房子不是李先生和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而是李先生所在的單位所有,只是因為李先生在單位任職而交給他們無償居住、使用的,那麼房產就不是李先生和妻子的財產,這份遺囑就會因為處分了他人所有的財產而無效。

<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26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認定該部分遺囑無效。

三、遺囑本身的風險

1、沒有寫明財產資訊,遺囑無法執行。

在遺囑中如果要處分房屋產權,一般應當寫明房屋坐落於XX省XX市XX路XX號XX小區,並寫明樓棟號、產權證書號,原產權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如果上述資訊不明確,可能就無法確認遺囑指向的財產。

2、遺囑日期不明,不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

尤其是在有多份遺囑的情況下,無法判斷哪一份遺囑是遺囑人最後所立,就無法確定它的效力。

3.遺囑內容洩露,引起家庭糾紛,引發孝道風險。

老人在遺囑處分財產的時候讓部分子女不滿意,可能會在老人去世之前就發生糾紛,導致在照顧老人方面會當即撂挑子,老人晚年生活失去保障。

4.無法筆跡鑑定,遺囑真偽不明。

遺囑通常會在遺囑人死亡之後才會生效這個時候,如果有人提出遺囑不是本人書寫的,可能就會面臨需要筆跡鑑定來判定真偽。筆跡鑑定對比的樣本有嚴格的要求,如果沒有符合要求的樣本,可能鑑定就會無法進行,遺囑的真偽就會存疑。

除了上述這些跟法律有關的風險,我們在辦案子的過程中還遇見過跟人性有關的風險。有一對老人因兒子不孝,主要由其中一個女兒盡了贍養義務,老人就把自己唯一的財產——一套房子用遺囑的方式留給了女兒。沒想到在父親去世之後,兒子趁晚上守靈大家都睡了,直接撬了老人的櫃子偷走了遺囑。

風險防範的建議:

1、自書遺囑和錄影遺囑同時使用。《民法典為無法寫字的遺囑人設定了遺囑的新形式,列印遺囑和錄影遺囑,如果當事人有意把自書遺囑和錄影遺囑同時使用,那麼對於遺囑人是否自己書寫、精神狀態如何、是否受脅迫等問題基本可以解決。

2、外力介入這個外力介入主要包括公證人員和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從業者,不管是遺囑的書寫形式還是內容,都會提醒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對於遺囑要處分的財產,也會進行盡職調查確保不會出現遺囑無效的情況,同時,公證處和律師事務所都會儲存業務檔案,不會出現遺囑洩密和遺失、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