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功減刑怎麼認定?
(一)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
2、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具體立功情形有: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阻止他人犯罪活動;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二、一般立功的認定減刑的表現是哪些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一般立功減刑新標準是如何的
一般立功減刑新標準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等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從上面的文章我們可以瞭解到,一般立功減刑新標準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立功減刑怎麼認定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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