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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技術服務合同關係實為勞動關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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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31日,棗莊某公司與殷某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期限從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該合同的內容主要有:殷某協助棗莊某公司做好各類產品的加工維修等技術服務工作,同時對棗莊某公司的裝置做好維護保養工作;技術服務地點在棗莊某公司及其業務涉及地點;殷某要嚴格按照棗莊某公司要求的各類產品質量標準進行加工維修服務,如未能符合質量標準,將按照棗莊某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在服務費用中進行扣款;棗莊某公司根據實際技術服務內容制定服務費用金額,按天計算,月度或專案結束結算。合同簽訂後,殷某實際在棗莊某公司主要從事機械裝置製造的焊接工作,也參與工作場所的衛生清理、排班執勤等工作。合同到期後,雙方先後續簽上述《技術服務合同》12份。殷某實際在棗莊某公司工作至2021年7月30日,棗莊某公司以200元/日的標準按照殷某實際出勤天數向其支付工資,但棗莊某公司沒有為殷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後殷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認定二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棗莊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名為技術服務合同關係實為勞動關係的認定

分歧

本案中,關於殷某與棗莊某公司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係,存在以下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之間屬於技術服務合同法律關係。棗莊某公司與殷某之間訂立的《技術服務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屬於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雙方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定該合同依法成立併合法有效。《技術服務合同》屬於民法典規定的有名合同的一種,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基於《技術服務合同》內容進行創設,殷某協助棗莊某公司做好各類產品的加工、維修等技術服務工作,同時對公司的裝置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屬於以技術知識為公司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符合技術服務合同的構成要件和認定條件。故雙方之間屬於技術服務合同關係。

第二種觀點認為,雙方之間屬於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殷某在棗莊某公司實際上主要從事機械裝置製造焊接工作,焊接工僅屬於一般性的技能工種,不具有技術服務合同所要求的技術標準和服務內容的特徵。殷某在工作期間接受棗莊某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棗莊某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殷某提供的焊接工序屬於棗莊某公司正常生產工序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完全符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雙方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和實際履行合同均不符合技術服務合同的構成要件和認定條件。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特定技術問題”,包括需要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資訊解決的有關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問題。根據科技部《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第四十條的規定,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條件是:合同的標的為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資訊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性專案;服務內容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等。根據該規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合同等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但以非常規技術手段,解決複雜、特殊技術問題而單獨訂立的合同除外。

本案中,殷某與棗莊某公司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約定,殷某協助棗莊某公司做好各類產品的加工維修等技術服務工作,同時對甲方的裝置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合同簽訂後,殷某實際在棗莊某公司主要從事機械裝置製造的焊接工作。原合同約定以及實際履行的合同的標的、內容、工作成果均不符合技術合同的構成要件和認定條件,均屬於以常規手段或者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等解決簡單、一般技術性問題的行為。可見,原書面合同和實際履行合同均不符合技術服務合同的構成要件和認定標準。

2.雙方之間符合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定要件。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棗莊某公司和殷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根據殷某提交的車間生產任務分配表、考勤表、工作服、值日表等證據,能夠證明殷某在工作期間接受棗莊某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棗莊某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殷某在棗莊某公司實際上主要從事機械裝置製造焊接工作,其提供的勞動是棗莊某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這符合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要件,故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