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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判刑後 | 能假釋嗎?假釋需要什麼條件?怎麼申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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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判刑後,能假釋嗎?假釋需要什麼條件?怎麼申請假釋?

職務侵佔罪判刑後,能假釋嗎?假釋需要什麼條件?怎麼申請假釋?

當收監後,想早點走出監獄,假釋是其中的合法途徑之一,只不過這種途徑很多人都不知道,以下是法律關於假釋的相關規定和筆者的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二條 【假釋的程式】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式進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三條 【假釋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 【假釋考驗期滿的處理】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假釋,但是能否得到批准,還是要看具體情況。根據實踐經驗,在我國目前的環境下,假釋的比例仍然偏低,雖然如此,但只要條件符合,還是可以去爭取,畢竟有些機會你不去爭取,就永遠不可能屬於你。同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假釋成功了,也一樣需要遵守假釋的相關規定,不要認為假釋了,就沒問題了,如果違反假釋的相關規定,假釋是可以撤銷的,撤銷後,就會被再度收監,所以如果假釋成功了,就要特別珍惜這樣難得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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