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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情形有哪些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1.93W)
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解析: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情形如下: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法律關係安定,及時結束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確定狀態,穩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
1.訴訟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訴訟中斷的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訴訟中止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
3.訴訟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訴訟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