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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需要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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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需要誰申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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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應該如何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第十三條規定: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第十四條規定:對老年和身體殘疾(不含自傷致殘)罪犯的減刑、假釋,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

對除《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現,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後生活確有著落的老殘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釋。第十五條規定: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和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假釋。根據上述規定,滿足假釋條件的由監獄管理部門向法院申報,再由法院依據材料作出是否假釋的裁定。

自然就是不能被假釋的。但在滿足了假釋條件的情況,還要看是否有假釋的情形,如認定為累犯的,那就是不能被假釋的。當然,假釋也有考驗期,此時對於有期徒刑罪犯來講,假釋考驗期為剩餘刑期,而無期徒刑的罪假釋考驗期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