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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屬不屬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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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屬不屬於成本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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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滯納金不屬於行政處罰嗎?

你好,你諮詢的滯納金不屬於行政處罰嗎,前些時,有券商同事跟我討論稅款滯納金是否需要在製作有關檔案是作為行政處罰披露。3月22日,“中國稅務報”發了一個長微博,關注了罰款、滯納金與罰金問題。該微博認為:“罰款是.納稅義務人違反了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而由稅務徵管機關給予的一種經濟制裁,是一種行政處分行為,屬於行政處罰範疇。
“滯納金是指納稅義務人由於延遲到繳納稅款而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額外罰,也屬於行政處罰範疇。
“罰金是指違反稅法行為、違反刑法,其嚴重程度達到了刑事處罰的標準,經法院裁判給與的一種金額處罰,是理納稅人負擔的一種刑事處罰範疇。”
該微博的上述解讀實有值得商榷之處。
一、刑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政強制
刑罰,是國家為了防止犯罪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由法院根據刑事立法,對犯罪人適用的建立在剝奪性痛苦基礎上的最嚴厲的強制措施。【[1]】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屬於財產刑的一種,它在處罰性質、適用物件、適用程式、適用主體、適用依據等方面與行政罰款、賠償損失等具有嚴格區別。【[2]】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為達到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促使其以後不再犯,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目的,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人身的、財產的、名譽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3]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罰款是指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依法強制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處罰方式。【[4]】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5]】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作為義務主體的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6]】我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匯款;(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五)代履行;(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對因違法違紀,需要承擔紀律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給予的懲戒措施。根據我國《公務員法》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二、罰款和滯納金
從第一部分的定義可以看出,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是兩種不同的行政行為。罰款屬於財產型行政處罰,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在學理上屬於執行罰,是間接強制的執行方式。執行罰是對於拒不履行行政決定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以加處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在我國,加處罰款主要是針對不繳納罰款的行為,加處罰款的數額由行政處罰法統一規定;加處滯納金是針對不繳納稅費的行為,加處滯納金的數額由單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
執行罰與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有相似之處:都以行政違法為前提,都是對相對人課以一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但是,執行罰與罰款在性質和功能上有著原則的區別。首先,執行罰的目的不是對義務主體進行金錢處罰,而是通過罰繳一定數額的金錢,促使義務主體履行其應履行卻尚未自履行的義務;而罰款則是對已經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給予金錢制裁。其次,執行罰可以針對同一事項反覆適用,而罰款則必須遵循“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執行罰一般只應用於不作為義務和不可為他人代履行的作為義務,在我國稅務、海關、環保、審計等部門中被廣泛運用,最為典型的是滯納金。執行罰的數額必須由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從義務主體應履行義務之日起,按天數計算並可反覆適用。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數額的,執行機關應當依法實施,如稅法等規定的滯納金。如果法律、法規只規定了一定幅度,執行機關就可以在法定幅度內進行裁量,其標準是以能夠促使義務主體自動履行義務為限。一旦義務主體履行了義務,執行罰則不應再實施。【[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法釋〔2012〕9號)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於普通破產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
根據《稅務行政複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第十四條規定,徵收稅款和滯納金屬於徵稅行為,罰款屬於行政處罰行為。《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因徵稅行為引起的納稅爭議,需要先申請行政複議方可向法院起訴;而行政處罰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優先權包括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8〕1084號)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稅款滯納金與罰款兩者在徵收和繳納時順序不同,稅款滯納金在徵繳時視同稅款管理,稅收強制執行、出境清稅、稅款追徵、複議前置條件等相關條款都明確規定滯納金隨稅款同時繳納。稅收優先權等情形也適用這一法律精神,《稅收徵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稅收優先權執行時包括稅款及其滯納金。《稅收徵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從上述分析和規定可以看出,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性質是不同的,滯納金不屬於行政處罰。雖然,稅款滯納金往往因稅收違法行為的存在而產生,但被徵收稅款滯納金不一定就存在稅收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