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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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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到鑑定
工傷認定到鑑定嗎?要怎麼樣鑑定?
你好,對於工傷認定到鑑定嗎的答案是肯定的。 工傷鑑定是指的勞動能力鑑定,是員工在傷情穩定之後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的勞動能力鑑定,是判定傷 殘等級的,在工傷認定之後。 工傷認定是指員工在受傷之後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根據事故經過由勞動部門認定是否屬於工傷,是對事故的性質進行認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 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 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 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 務 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 務 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 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