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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櫃員考公務員要付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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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櫃員考公務員要付違約金嗎
因報考公務員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付違約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了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和保密協議約定,可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而涉及勞動者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只有違反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約定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以在培訓協議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不高於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費用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其中,按照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雙方約定了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的,以及按照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的,不僅要支付違約金,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還有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