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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一戶多宅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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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一戶多宅怎麼處理
宅基地一戶多宅怎麼處理
農村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等型別。
1、向當地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收回。
2、將多餘的宅基地在本村集體組織內部轉讓。這種做法需要經過當地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並且受讓人也必須符合宅基地的申請條件(且受讓人自己本身並沒有農村房子和宅基地),符合這些要求,才可以進行內部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