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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允許被告在二審程式中提起反訴。
⑵人民法院就該反訴只能採用調解的方式結案,而在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皆不願意接受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調節書製作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拒絕簽收等情況下,人民法院只能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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