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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銷售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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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銷售違約賠償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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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者如何承擔產品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以上規定,銷售者只有存在下面兩種過錯時,才承擔產品責任:

(1)、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

即產品缺陷的存在是由於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的。銷售者的過錯一般包括積極作為和不積極作為致使產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2)、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說明銷售者有過錯,未能嚴格把好進貨關,銷售的是不能明確生產者的產品,因此其承擔的是因不能確定缺陷產品生產者的賠償責任。

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人員死亡的情況是非常常見的,對於這種違法問題的處理,在法律上也是非常明確的,可以按照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產品罪來進行認定,但如果是並不是由於自己生產的產品,且自己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則是可以免予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