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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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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的生效要件
放棄繼承權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1、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4、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5、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作為被繼承者人死後,那麼就意味子女會對遺產進行分割,有遺囑按遺囑來分割,沒有遺囑就按法定的條款來進行分割,一般在分割的時候就需要幾方協商好,如果家裡有一個沒有任任勞動收入的繼承者就需要進行多分,這樣才能不會引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