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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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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是什麼?
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是什麼?
專業分析:
發生船舶汙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沒,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汙染的,有關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可以徵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船舶和防治汙染設施、裝置、器材以及其他物資,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徵用的船舶和防治汙染設施、裝置、器材以及其他物資使用完畢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當及時返還。船舶和防治汙染設施、裝置、器材以及其他物資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