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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環境汙染防治規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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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環境汙染防治規定》第三
環境汙染責任與第三人是否有關

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人的過錯,是指除汙染者與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對被侵權人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此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本條規定的是如果汙染環境造成損害是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


本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一般情況下汙染者的賠償能力比第三人強,規定汙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擔責任再追償的本意是對被侵權人的保護,但在第三人的賠償能力比汙染者強的情況下,應該賦予被侵權人賠償物件的選擇權,被侵權人既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