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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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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內蒙古工傷保險待遇是根據傷殘等級的不同來確定的,其中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十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十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內蒙古標準)


1、五級傷殘就業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6個月


2、六級傷殘就業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3個月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內蒙古標準)


1、五級工傷醫療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6個月


2、六級工傷醫療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3個月


注: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基礎上增加20%。


(四)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內蒙古標準)


1、七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內蒙古標準)


1、七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6個月


2、八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3個月


3、九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4、十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注: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結合生活實際,其實工傷待遇會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待遇也有所不同,但是也有相應的標準,所以員工如果是在工作期間發生的意外導致受傷的,那麼應該及時進行工傷鑑定,得到結果之後用人單位才會確定如何進行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