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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戶口本有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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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戶口本有什麼變化
離婚戶口本有什麼變化嗎?請解答一下
一、《戶籍登記條例》對戶口遷出的規定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二、離婚戶口遷出辦理 (一)到目前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 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二)辦理遷入手續。 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注: 因婚姻變化需分戶的,憑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或單位分房證明辦理。 屬離婚分戶的,憑離婚證明(未成年人子女與父母之間、單元房中分開居住、借住、租賃、搭建臨時房等,不得分戶),經派出所外勤民警稽核同意後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分戶手續。 三、離婚後,子女戶口的遷移 (一)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孩子的戶口就跟誰走。 (二)如果小孩未滿18週歲,需要父母代為辦理戶口的遷移。 (三)如果孩子年滿18週歲,可由他自己去辦理戶口的遷移。 (四)年滿18週歲,可單獨立戶,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派出所申請辦理即可。以上是離婚戶口本有什麼變化嗎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