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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一個法官審理)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由法官和陪審員共三人審理)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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