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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增值投資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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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增值投資企業所得稅
企業改制資產評估增值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是什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97號)、《關於固定資產評估增值計提折舊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9]574號)。其中國稅函[1999]574號批覆中指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納稅人的各項資產轉讓、銷售所得應併入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以實物資產交換股權,從稅收角度應該分解為資產轉讓和投資兩項交易。根據這些檔案的規定要求,企業改組中涉及的資產轉讓不確認實現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接受資產的企業也不得按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其計稅成本;企業已按評估確認價值調整有關資產成本並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的,在申報納稅時必須進行納稅調整。23年4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3〕45號)中有關企業改組的規定提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118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轉讓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