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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的種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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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的種類有
承攬合同的種類有哪些,承攬合同的主要特徵有哪些?
一、承攬合同的種類有哪些《合同法》第251條規定了常見的幾種承攬合同:1、加工合同即承攬人以自己的裝置、技術,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為其加工製作成特定產品,定作人接受產品並給付報酬的合同,亦稱來料加工合同。如服裝店為人縫製衣服;裝裱人為人裱字畫。2、定作合同即承攬人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原材料,為定作人制作特定產品,定作人接受產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如木器廠用自備材料為定作人制作傢俱。3、修理合同即承攬人為定作人修復損壞的物品,使其恢復原狀,定作人為承攬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修理中所需要的機件、配件可由承攬人提供,也可由定作人提供。4、複製合同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樣品,重新制作一個或數個成品,定作人接受複製品並支付價款的合同。如承攬人為文物部門複製文物,製成複製品用於展覽。5、測試合同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術和裝置為定作人完成某一專案的效能進行檢測試驗,定作人接受測試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6、檢驗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和儀器、裝置等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效能、問題、質量等進行檢查化驗,定作人接受檢驗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二、承攬合同的主要特徵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在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所需要的不是承攬方的單純勞務,而是其物化的勞務成果。也就是說,承攬方完成工作的勞務只有體現在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與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滿足定作方的需要。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由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但該工作成果必須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只能是承攬方為滿足定作方特殊需要通過自己與眾不同的勞動技能而完成的。3、承攬方獨立承擔承攬工作風險。承攬方履行合同過程中,定做物發生損壞、滅失,或加工人員出現傷亡的,都要承攬方獨立承擔責任,定做方原則上不承擔責任。4、承攬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承攬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實際交付定做物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故為諾成合同。承攬合同成立以後,當事人雙方均負有一定義務,雙方的義務具有對應性,一方的義務也即為對方的權利,符合雙務合同的特徵。同時,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定作方需為工作成果支付報酬。對於無須支付報酬的加工合同,則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承攬合同的範疇,而應該由普通民事法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