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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移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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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移交函
行政處罰案件中止條件都有哪些

一、行政案件中終止調查和不予處罰適用範圍的區別


不予處罰。根據規定,


A.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C.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D.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公安機關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二、行政案件終止調查的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三、刑訴規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式予以糾正後恢復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 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我國的相關行政單位在進行處罰時,根據法律的規定案件中的案情不清晰的或處罰物件不滿14週歲的,我國對這類人員的處罰予以相應的終止。維護我國公民和法律的基本權益,相關的公民也要遵紀守法,不要觸犯相關的行政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