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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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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如何判斷
刑事責任能力如何判斷
1、刑事責任能力的內容,包括辨認行為能力和控制行為能力。其中,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具備對自己的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性質、作用、後果的分辨認識能力。也就是行為人能不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為刑法所禁止、譴責和制裁。
2、例如,一個人在實施殺人行為時,能不能認識到殺人為刑法所禁止,如果有肯定的認識,就具備了認識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具備決定自己是否以行為觸犯刑法的能力。例如,能否選擇自己實施或不實施殺人行為,有這樣的選擇自由,就具備了控制能力。
3、刑事責任能力中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間,存在著有機的聯絡。一方面,辨認能力是刑事責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對自己的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有認識,才談得上憑藉這種認識能力而自覺有效地選擇和決定自己是否實施觸犯刑法的行為的控制能力。
4、只要確認某人沒有辨認能力,他便不具備控制能力,從而不存在刑事責任能力。控制能力的具備是以辨認能力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不具備辨認能力的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幼年人和患嚴重精神病的人,自然也就沒有刑法意義上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責任能力的關鍵。在具備辨認能力的基礎上,還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只要確認了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備辨認能力。人雖然有辨認能力,但也可能不具有控制能力而並無刑事責任能力。由此可見,僅有辨認能力而沒有控制能力,就沒有了選擇和決定自己行為的能力,就不成其為刑事責任能力;控制能力的存在又須以具備辨認能力為前提,因而不可能存在僅有控制能力而沒有辨認能力的情況。總之,刑事責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必須齊備,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