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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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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催告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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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文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判決書
1.民事判決書
2.刑事判決書
3.行政判決書
二、裁定書
1.民事裁定書
2.行政裁定書
3.刑事裁定書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做出的》財產以及證據保全的裁定
5.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民訴法解釋462條)
6.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民訴法解釋462條)
三、調解書
1.民事調解書
2.行政調解書
3.刑事調解書
4.仲裁調解書
四、支付令
五、決定書
1.民事制裁決定
2.行政處罰決定
3.行政處理決定
六、公證書
1.公證機構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七、裁決書
1.仲裁裁決書

法條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條
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