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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怎麼領 | 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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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怎麼領,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失業保險怎麼領,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領取失業保險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5日內到失業保險交納地的社保局辦理失業報備;辦理報備時用人單位應向社保局遞交解聘通知書、失業證明、失業登表等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社保局審查失業登記合格後,通知失業人員辦理下崗證;失業人員持社保局發給的稽核檔案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