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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履行合同的是否屬於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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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履行合同的是否屬於違約
延遲履行合同的是否屬於違約
一、遲延履行屬於違約的一種。
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後,能夠履行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須有合法債務存在;履行須可能;未按期履行;遲延履行無正當理由。
二、給付遲延依法應承擔如下法律後果:
1、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遲延償付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若遲延給付造成債權人喪失履行利益的,債權人可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2、對在遲延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標的物毀損丟失的,債務人依法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並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負責。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若債務人能夠證明即使其不遲延給付也會發生標的物毀損丟失的,則可免責;
3、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況,承擔交易價格風險責任。
三、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