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擔保期限能自行約定嗎
當事人將財產進行質押的擔保期限可以自行約定,但不能早於主債務的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如果當事人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六個月內為擔保期限。質押擔保合同的內容包括: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簽訂質押合同應注意: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狀況。
4、質押擔保的範圍。
5、質押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