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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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