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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與強制清算案件的辦案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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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與強制清算案件的辦案週期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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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適用


(一)強制清算是解散清算的一種,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佈破產而進行的清算。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合併或者分立、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事由解散。當發生以上事由時,股東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強制清算是在公司發生解散事由後,因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由法律賦予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由法院組織清算組強制清算公司,從而可以有效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二)破產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我國《破產法司法解釋一》規定: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法院應在受理破產申請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