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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中的條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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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中的條款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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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通用條款有效力嗎

有。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註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對簽約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66條規定,即“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在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的不作為視為已構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