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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終止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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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終止和清算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公司解散、清算和終止


公司的消滅過程:解散——清算——終止

解散:營業資格喪失

清算:清理債權債務

終止:法人資格(主體)資格消滅


  (一)公司解散

含義: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而停止營業活動,並進行清算的狀態。

解散的法律效果:

1、公司經營能力的喪失。

2、清算程式的必然開始。

公司法第187條第3款: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法第184條: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非破產解散的事由(第181條)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清算

含義:清算是指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時,依法整理財產關係,了結公司業已形成的債權債務的行為。

公司解散與清算的關係

1、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原因,只有解散後方能進行清算;

2、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結果,公司解散後必須進行清算。


  (三)公司終止

1、含義:公司終止是指公司停止其存續狀態,喪失權利能力的事實。(主體資格喪失)

2、公司解散與終止

(1)解散是終止的原因

(2)法人資格的消滅以終止為標誌,而非解散

3、公司終止的要件

——實質要件:清算完畢

——形式要件:登出登記


  (四)實踐中應當澄清的問題

1、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後果

問題:公司解散擬或終止

營業執照的性質: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

爭議觀點:

(1)工商部門:(1999)第173號文: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終止

(2)最高法院:法經(2000)23、24號答覆

新公司法:公司解散情形

2、未經清算而登出的,公司是否終止

公司未經清算而登出的現實原因: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1條:出具完結證明或者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檔案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清算完畢後登出,但僅形式審查(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爭議:公司是否終止(行政行為與民事審判)